第一条: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要,更好的服务投资者,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泰达宏利基金”)开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包含本公司网上交易与微信交易)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使用的词语应当含有其在相关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协议》中所含有的释义。
第三条: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又称“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是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一项销售增值服务。指投资者在业务开放时间,在符合限额的条件下,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向本公司申请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快速赎回,本公司完成相符性检查后按照投资者委托代其向垫资银行(平安银行长沙分行,本公司有权调整垫资方,并通过公告通知投资者,以下简称“垫资方”)发起垫资申请,垫资方同意垫资的,垫资方向投资者快速垫付与快速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投资者同意本公司将其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垫资方,同时发起强制赎回,赎回款项用于偿还垫资方已为投资者垫付的资金,垫资方将获得投资者快速赎回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第四条:快速赎回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代码为:A类162206)】。如未来本公司募集其他货币市场基金并开通本业务的,则以届时公告为准。
第五条:快速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每个自然日0:00——24:00(包括节假日,但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调整业务办理时间。
第六条: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是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一项销售增值服务,并非本公司法定义务,开展货币基金快速赎回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且本公司在某些情形下可暂停或终止提供该项服务,即“该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
在下述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公告临时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不可抗力;
(2)通讯、网络及计算机系统故障或暂停服务;
(3)垫资方暂停或终止提供垫资服务;
(4)投资者的快速赎回额超过垫资方设定的垫资总额限额;
(5)货币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或万份收益为负值;
(6)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导致快速赎回业务不符合要求;
(7)本公司认为需要临时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业务的其他情形。
1、单笔下限1份(含),单笔上限10000份(含),单个自然日(T日零点至T+1日零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快速赎回份额累计上限10000份(含),即累计快速赎回限额为1万元。
2、单个基金账户单日快速赎回笔数不受限制。
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快速赎回业务中设定的单个投资者的单笔限额、单日限额、单日笔数上限等限制,并将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
1、申请快速赎回业务前,投资者须在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使用支持快速赎回业务的银行卡购买并持有泰达宏利货币基金。
2、投资者在提交快速赎回时,需签订《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协议》,预览并提交。
3、系统提示“申请成功”,本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代其向垫资银行发起垫资申请,垫资方同意垫资的,垫资方向投资者快速垫付与快速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相关款项的最终到账时间以银行卡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4、快速赎回份额作为质押担保物过户至垫资方快速赎回业务专用账户并于当日确认赎回,赎回款及对应的货币基金收益用于偿还垫资方已垫付资金的相关服务。
5、快速赎回业务申请不可撤销。通过投资者账户及对应密码在本公司销售系统提交的快速赎回协议签署及交易申请,即视为投资者真实意思确认,并由投资者对该等申请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投资者由于自身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交易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因使用的计算机、手机软硬件故障、病毒、受到攻击或其他网络原因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不得以账号被盗等任何理由否认协议签署及交易申请,由此给垫资方造成损失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及垫资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投资者妥善保管账户及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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