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



第一条: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要,更好的服务投资者,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泰达宏利基金”)开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包含本公司网上交易与微信交易)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使用的词语应当含有其在相关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协议》中所含有的释义。
第三条: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又称“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是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一项销售增值服务。指投资者在业务开放时间,在符合限额的条件下,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向本公司申请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快速赎回,本公司完成相符性检查后按照投资者委托代其向垫资银行(平安银行长沙分行,本公司有权调整垫资方,并通过公告通知投资者,以下简称“垫资方”)发起垫资申请,垫资方同意垫资的,垫资方向投资者快速垫付与快速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投资者同意本公司将其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垫资方,同时发起强制赎回,赎回款项用于偿还垫资方已为投资者垫付的资金,垫资方将获得投资者快速赎回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第四条:快速赎回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代码为:A类162206)】。如未来本公司募集其他货币市场基金并开通本业务的,则以届时公告为准。
第五条:快速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每个自然日0:00——24:00(包括节假日,但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调整业务办理时间。
第六条: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是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一项销售增值服务,并非本公司法定义务,开展货币基金快速赎回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且本公司在某些情形下可暂停或终止提供该项服务,即“该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

在下述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公告临时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不可抗力;

(2)通讯、网络及计算机系统故障或暂停服务;

(3)垫资方暂停或终止提供垫资服务;

(4)投资者的快速赎回额超过垫资方设定的垫资总额限额;

(5)货币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或万份收益为负值;

(6)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导致快速赎回业务不符合要求;

(7)本公司认为需要临时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快速赎回适用的限制为:

1、单笔下限1份(含),单笔上限10000份(含),单个自然日(T日零点至T+1日零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快速赎回份额累计上限10000份(含),即累计快速赎回限额为1万元。

2、单个基金账户单日快速赎回笔数不受限制。

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快速赎回业务中设定的单个投资者的单笔限额、单日限额、单日笔数上限等限制,并将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


第八条:快速赎回的交易过程:

1、申请快速赎回业务前,投资者须在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使用支持快速赎回业务的银行卡购买并持有泰达宏利货币基金。

2、投资者在提交快速赎回时,需签订《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协议》,预览并提交。

3、系统提示“申请成功”,本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代其向垫资银行发起垫资申请,垫资方同意垫资的,垫资方向投资者快速垫付与快速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相关款项的最终到账时间以银行卡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4、快速赎回份额作为质押担保物过户至垫资方快速赎回业务专用账户并于当日确认赎回,赎回款及对应的货币基金收益用于偿还垫资方已垫付资金的相关服务。

5、快速赎回业务申请不可撤销。通过投资者账户及对应密码在本公司销售系统提交的快速赎回协议签署及交易申请,即视为投资者真实意思确认,并由投资者对该等申请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投资者由于自身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交易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因使用的计算机、手机软硬件故障、病毒、受到攻击或其他网络原因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不得以账号被盗等任何理由否认协议签署及交易申请,由此给垫资方造成损失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及垫资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投资者妥善保管账户及密码。


第九条:如因投资者支付账户的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支付账户已销户、卡号变更、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情形导致垫付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投资者在使用快速赎回业务服务之前,应确保拥有足额、有效且处于可赎回状态的基金份额,并且基金份额赎回成功之前不对该份额设定质权等权利负担,以清偿其因垫资方垫资而对垫资方承担的负债,否则因此给垫资方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若出现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计算差错、本公司重复发送等原因导致投资者重复或额外收到垫资方划付快速赎回款项的,投资者应配合垫资方划回多划付款项,同意并授权垫资方从投资者在本公司登记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多划付款项。
第十二条:投资者快速赎回份额在上一收益结转日至快速赎回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产生的历史累计未结转收益,将于下一基金收益结转日结转至投资者基金账户,如果投资者通过普通赎回方式全额赎回时,上述收益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果客户快速赎回业务失败,本公司最迟将于下一交易日解冻客户份额。
第十三条:快速赎回的份额在垫资方垫资之自然日(含当日)起至其成功赎回之日(含当日)所对应的全部基金收益归垫资方所有。
第十四条:快速赎回业务,本公司暂不收取手续费,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总额设定限额,垫资总额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如当日快速赎回总额超过本公司设定的限额,本公司将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第十六条:支持快速赎回的银行卡以本公司公告为准。如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系统暂停或不支持快速划款功能,本公司将暂停对应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快速赎回业务。
第十七条: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司法及行政强制行为,导致快速赎回份额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归还垫资方垫付的款项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垫资方的损失,垫资方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快速赎回业务的相关流程应遵循本规则,投资者申请快速赎回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公司官网公告和《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协议》。
第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必要的修订并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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