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规范通过直销网上交易进行定期定额/不定额申购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特订立《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细则。本细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投资者”是依照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及移动互联网终端(以下统称“网上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本细则所指“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网上系统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本细则所指“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是指经本公司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本规则所指“T日”仅指投资者提交有效交易申请所在的交易日。
第三条 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是网上交易申购业务的一种,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设定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申购计划,选择支持定期投资的银行卡、约定扣款方式、每月扣款日、扣款期间、扣款金额和申购基金,由我公司根据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扣款日从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包括定期定额投资和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通过定期投资业务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和其他业务遵照“业务规则”和“网上交易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条 现阶段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能开通定期投资的银行卡为农业银行卡、银联通支付和快钱支付。如有变更,以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投资申购
第五条 对于我公司已开展定期定额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选定一只或多只基金办理相应基金的定期定额/不定额业务,对于宏利效率优选混合(LOF)基金(代码:162207)、宏利500指数增强(LOF)基金(代码:162216)、宏利聚利债券(LOF)基金(代码:162215),每个投资者仅能申请一笔定期投资申请,即每月只能扣款一次;其它基金可重复办理定期投资申请。
第六条 定期投资申购每月最低扣款金额(含申购手续费)为1元,最高扣款金额与各基金单笔申购相同,定期定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不受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需设置每月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的,需设置高、中、低三档扣款金额,每档金额均需为100元的整数倍,并在金额上满足“高档〉中档〉低档”,且每档金额级差至少为100元。对于新增的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首次扣款按照“中档”金额扣款。从第2次扣款开始,将按照扣款日前第4个交易日的基金净值(NAV4)与该定投的平均成本(AC)的比较来确定扣款金额级别:如90%≤NAV4/AC<110%,则当次扣款按照中档级别扣款;如NAV4/AC≥110%,则当次扣款按照低档金额扣款;如NAV4/AC<90%,则扣款金额按照高档金额扣款。对于同一只基金设定的多个定期不定额申请,扣款金额将按照每个定期不定额申请分别进行判断。
第七条 定期投资的约定扣款日可以为每月的1日至28日,约定扣款日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八条 投资者可选择是否设定定期投资的终止日期,如果设定终止日期,则终止日期与定期投资的起始日至少间隔一年。
第九条 投资者提交定期投资的当月约定扣款日晚于定期投资申请日,定期投资申购当月执行;当月客户提交的约定扣款日早于或等于定期投资申请日,定期投资申购次月起执行。
第十条 定期投资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实际扣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得出,份额计算方式同单笔申购。
第十一条 定期投资申购网上交易业务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基金定期投资申购网上交易的费率,执行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申购费率标准。
第十二条 客户需于扣款日的前一天将足额款项存入其约定扣款账户,如因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定期投资系统扣款日扣款失败,则当月不再扣款并作为扣款失败处理;如系统连续三次扣款失败,则定期投资申购业务自动终止;不同基金定期投资申请的扣款失败次数分别计算。
第十三条 如多个定期投资申购申请的扣款日为同一日,则扣款顺序由中国农业银行系统、银联通支付系统和快钱支付系统按照随机原则处理。
第十四条 如基金暂停申购,已生效的定期投资网上交易业务继续正常办理;但投资人不能申请新的定期投资业务。
第十五条 定期投资申购的交易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中心确认为准。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该日基金净值为成交价格。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交易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应于实际扣款日的T+2日后登录交易系统查询扣款及申购情况。
第十六条 在定期投资实际扣款日的日初始化后,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看到当日生成的申购申请,但是不能办理撤单。
第十七条 农业银行卡客户如丢失银行卡,在更换银行卡后,原有的定期投资申购将失效。客户需要终止原有的定期投资申请、解除《三方协议》,然后用新的银行卡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并重新办理定期投资。其余第三方支付公司所支持的银行卡以第三方支付公司解释为准。
第三章 定期投资业务的变更、终止
第十八条 除定期投资扣款日外,投资者可通过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变更定期投资申请的扣款方式、扣款日期、扣款金额和终止日期。
定期投资扣款日当日不允许变更,若进行变更的操作日(交易日)既在原指定扣款日之前,又在目标指定扣款日(变更后指定扣款日)之前,则此变更在本月生效;否则所作变更从下月起生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变更定期投资扣款方式的,包括将定期定额更改为定期不定额,或将定期不定额更改为定期定额,投资者均需重新设定变更后的扣款金额。
第二十条 除定期投资扣款日外,投资者可通过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终止定期投资网上交易业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终止了某一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后,可重新申请该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
第四章 定期定额/不定额申购份额的赎回、转换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定期投资方式申购的基金份额与单笔申购的基金份额合并计入客户的基金账户,在客户办理赎回/转换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有期及适用的费率。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定期投资方式申购的基金份额,其赎回/转换份额的限制遵循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其中,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根据各期申购时间分别计算。
第二十四条 客户对定期投资申购份额的赎回/转换,不会引起定期投资业务的终止;如客户需终止定期投资业务,需另行办理定期投资业务的终止。
第五章 定期投资交易的查询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定期投资业务状况,包括定期定额/不定额申购的基金、约定扣款日期、约定扣款金额、终止日期等。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定期定额/不定额申购的网上交易申请和确认情况。
第六章 风险提示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安全,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对网络数据传输采用加密处理,但本公司不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站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通讯线路、硬件损坏等所导致的故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的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为保障投资者个人的基金账户安全,投资者有义务妥善保管投资者自身的证件号码、基金账号、手机、手机号、各类账号及等相关密码。如投资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其证件号码、基金账号、手机、手机号、各类账号及相关密码泄露或因手机丢失、手机借用、微信账号被他人操作或盗用,导致投资者的信息泄露或账户被操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前述情况时,投资者应及时告知本公司,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条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本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业务规则和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细则的任何修改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保留本细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做出修改。
风险提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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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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