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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地给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制定本规则,办理本公司汇款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参照上述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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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网上直销汇款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基金认/申购申请后,主动将认/申购资金通过预留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中的银行卡汇款至本公司汇款交易指定的收款账户,达成基金认/申购目的的业务模式。 |
第三条 本规则涉及的“T日”是指交易所的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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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汇款交易开通和注销 |
第四条 已开通本公司网上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可申请开通原交易账户对应银行卡的汇款交易功能或新增银行卡时同时申请开通该银行卡的汇款交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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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未开通本公司网上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在开户时可选择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支持的银行卡,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网上交易开户申请的同时开通汇款交易功能。 |
第六条 投资者必须使用本人已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汇款账户里预留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本人汇款账户里预留银行账户或现金等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交易申请无效,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
第三章 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认、申购 |
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申购申请时,如选择汇款交易的资金方式,需自行将足额认/申购资金转账汇款至本公司汇款交易指定收款账户。如因银行等非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投资者认/申购的资金不能在汇款截止时间前汇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
本公司汇款交易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282919200097255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南路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10002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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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投资者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关联的银行卡必须与投资者汇款的银行账户一致。 |
第九条 汇款交易截止时间:投资者于T日(指前一个交易日15:00:01至当前交易日15:00:00,下同)提交的认/申购申请,对应足额的汇款资金应在T日15:00之前(含15:00,下同)到账。在提交认/申购申请前,对汇款交易截止时间后到账的交易申请,可以选择“放弃交易”或“顺延到下一交易日”提交申请。资金到账时间以本公司收款银行账户记录的足额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
第十条 投资者于T日提交的认/申购申请,若T日汇款到账截止时间之前该交易申请对应的交易账户实际到账金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申请金额,则该认/申购申请以申请金额成交,超出部分的金额将由本公司按照第十五条办理退款;如实际到账金额小于认/申购申请金额,则该笔认/申购申请将失败,该笔金额将由本公司按照第十五条办理退款。投资者于T日未提交认/申购申请或未办理汇款交易开户的,T日汇款到账截止时间之前的实际到账金额将按照第十五条办理退款。 |
第十一条 投资者于T日通过汇款方式提交多笔认/申购申请的,若T日汇款交易截止时间之前该交易账户有资金到账,则本公司采取“申购优先、时间优先”原则,逐笔足额匹配。 | |
第四章 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申请的受理、确认、撤单 |
第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汇款交易方式进行认/申购时,可在T+1日登录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查询交易申请受理情况。 |
第十三条 认购确认结果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和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其它交易的确认结果以具体基金在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确认时间为准。 |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可在T日15:00前撤销当天的认/申购交易申请,本公司于T+1日将退款资金划往投资者汇款时所使用的银行账户,请投资者提前做好投资安排。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销。 | |
第五章 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资金结算、清退 |
第十五条 如投资者未按本规则第九条要求办理汇款,将被视为无效申请。未成交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余额,本公司将于T+3日划往投资者汇款时所使用的银行账户。 |
第十六条 因投资者信息不完整原因开户失败等导致TA登记系统确认交易失败的资金清退,本公司将于T+2日划往投资者汇款时所使用的银行账户。 |
第十七条 如果投资者没有开立我司基金账户而将资金汇款到我司汇款交易指定收款账户,本公司将于T+2日内将资金退回到投资者汇款时所使用的银行账户。 |
第十八条 如果投资者汇款信息(包括汇款户名、汇款账号、汇款账户开户行名称等)不完整,本公司将无法办理退款。投资者须主动与本公司联系(客服热线:400-698-8888),由此造成资金清退的延误,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第十九条 在汇款交易资金余额账户内的资金,本公司不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 |
第六章 网上直销汇款交易费用 |
第二十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直销汇款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网上交易认/申购费率标准。 |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认购、申购基金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
第七章 风险提示 |
为确保网络传输安全,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对网络数据传输采用加密处理,但本公司不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的风险及损失。 |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基金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
投资者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汇款时,汇款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及异地转账时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延迟从而致使交易申请时间延迟,敬请投资者及时或提前汇款并关注资金汇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的时间。 |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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