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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或连续十年锁定“三农”

时间: 2012-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讨论稿都会成为来年一号文件主题,这一惯例已经延续了九年。此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提出“三农”问题将是明年工作“重中之重”,基于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或会继续聚焦“三农”,而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将是其核心内容。

自2003年底开始,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讨论稿都会成为来年一号文件主题,这一惯例已经延续了九年。此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提出“三农”问题将是明年工作“重中之重”,基于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或会继续聚焦“三农”,而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将是其核心内容。

22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闭幕。会上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讨论稿)》,并强调要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

培养新型经营主体

会议强调,要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抓住两个关键”,即着力培养新型经营主体,既注重引导一般农户提高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又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着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多元服务主体,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自1978年我国实行承包责任制以来,在前9个中央一号文件的基础上,如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已提到议事日程。这主要是近三十多年来我国农业出现诸多新变化带来的,必须进一步改革现行经营体制,完成家庭承包经营,才能应对现实的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说。

郑风田指出,培育新的农村经营主体主要是养殖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民生产合作组织。前者主要是鼓励养殖和种粮大户接收外出务工农民的闲置土地,而后者则是鼓励把分散在各处的农民联合起来,提高生产效率。

为了更好培养新型经营主体,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要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放到更加重要位置,从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同时,强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在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能力上下工夫,尤其要不断创新公益性推广机构的服务机制和服务内容,切实发挥主导性作用。

加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力度

韩长赋说,明年农业部将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作为新型经营主体中的中流砥柱,农业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尤其重视。近年来,农业部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和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2010年,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八大部委共同制定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今年3月,国务院又出台《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主要目标就是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意见提出,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并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上市融资。11月底,农业部召开了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同时还成立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这一举措不仅是对上述意见精神的落实,也意味着对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心。

目前,我国农业龙头企业有11万家,其中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1253家。根据农业部规划,力争用3-5年时间,培育100家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重点行业领军企业,重点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分析人士指出,上述政策对“大农业概念”均构成利好作用,尤其是大农业概念的上市公司 .

此外,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还强调,要“守住一条底线”,即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

业内人士分析称,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鼓励种粮大户,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实际上是鼓励流转,并为集体土地入市铺路。结合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推动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来看,这可能意味着,有关土地流转的改革,将综合考虑农村人口转移及农业生产规模化等约束条件,稳妥、有序地推进。

一号文件或涉及农业制度变革 或鼓励新型合作社

一号文件或涉及制度变革

回顾上一次农村生产关系的历史性变革,时间应上溯至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这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1979年,小岗村实现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1980年,邓小平在谈话中肯定了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1982年1月1日,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此后,政府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广大农村地区逐步走上致富道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率逐步提高,农村人口大量进城,农业需要由一亩三分地式的生产转向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转变,需要提高生产效率和单位产出。近几年的一号文件主要聚焦于农业基础设施的完善和提升科技含量等方面。

有券商分析师表示,近几年一号文件的主题可以概括为提升“硬件”水平,而2013年的一号文件应当涉及到更深层次的“软件”内容,也就是制度变革。经营体制的改革创新可以说触及到了“三农”问题的根本,应鼓励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或者说是鼓励发展新型合作社。

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近日撰文指出,深刻理解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要求,积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要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惠农政策有望增加新内涵

对于合作社概念的理解,有专家指出,中国合作社的发展和合作社的意识培育长期以来落后于国际合作社运动的进展,面临着合作制重建的艰巨任务。

1995年在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百年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指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和抱负的自治联合体。

学者唐宗焜对此进行了四点解释:首先,合作社是“自治联合体”,不是其他组织或机构的附属物;其次,自治联合体是人的联合;第三,人们自愿联合的目的是满足社员的各方面需求;第四,合作社企业的所有制结构是法人治理结构。唐宗焜认为,“联合所有”保证了社员个人在合作社中的所有者权益,而不是在“共同所有”下对社员权益的侵犯;“民主控制”保证了社员通过民主程序对合作社的资本、经营决策和分配实施控制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管理。

据了解,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其实是经营形式的创新,包括种养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等。不论是合作社形式,还是“公司+农户”形式,农户始终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

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业内人士认为,从这一论述看,组织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有望成为新的惠农政策主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打头阵

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是要素投入的集约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生产手段的科技化、产业经营的一体化。由此看来,发展新型合作社,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业组织化生产提上日程,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则将为此扫除障碍。

11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农村稳定,而且威胁粮食安全,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家庭经营不仅适合分散经营,也同样适合规模经营。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要因地制宜,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保护农民利益、保护耕地、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生产能力放在第一位。

针对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问题,韩长赋近期曾表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的扶持力度。

据了解,多个市已经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平谷区、河北省肃宁县、天津市静海县、湖南省湘乡市、辽宁省海城市、黑龙江省海伦市克山县、上海市松江区等。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认为,未来土地制度改革还需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使农民自己参与到耕地的保护当中,农民能够在土地征用、土地用途转换、土地流转过程当中发表意见;二是国家要本着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做好规划。

相关领域公司料明显受益

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农业未来发展影响巨大,对A股市场相关公司也将产生影响。从投资者角度看,由于规模化、专业化的农业生产必然需要农业机械的大量使用和更为便捷、高效的农资流通市场,受益于农地权益增值的公司以及农机农资流通板块的公司值得关注。

农地流转方面,根据国土部消息,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整体进入全面验收阶段,截至今年12月底,该工作将基本完成。业内人士分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完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进行做足铺垫。

农用土地流转将促使农用土地增值得以实现。拥有农业土地资源的公司未来农业用地收益的增长除来自报表中利润增长之外,还会表现为土地资源价值的上涨,公司整体估值水平将获提升。此类上市公司包括亚盛集团、北大荒等。

农业机械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实现农业生产手段的机械化。实现农业机械化,不仅要有强大的农业机械工业和相应的农机科研机构为后盾,同时还要建立起相应的销售、维修、管理社会化的农机服务体系。数据显示,中央农机补贴资金从2004年的0.7亿元提升到2012年的200亿元,带动了农机购置投入。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国家政策持续扶植,农业机械行业集中度将提高,为龙头公司提高了良好的发展机遇。A股相关公司有吉峰农机、新研股份、一拖股份等。

此外,高效、稳定、有序的农资和农产品流通网络对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存在价值。对政府而言,有序的流通体系对于稳定农资价格、保证农资商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对农户而言,高效的农资流通是降低农资价格、减轻农民负担的保障。

未来“农资经营公司+种植大户+基地”有可能成为现代农业有效的发展模式之一。随着农资和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发展,机制灵活、资金充裕的区域龙头有望在未来几年的全国网络扩张中迎来成长机遇。A股相关公司包括辉隆股份、农产品等。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着眼农民增收

在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之后,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成为下一阶段中国农村工作的一个重点。

12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强调,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要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要在“收入倍增”中着力促进农民增收。

在上述四大重点中,保供给、促增收、城乡统筹是过去几年来一直强调的,今年的强调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而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是首次被提到与前三者并列的高度,这既是政策的创新,同时也突显出在新的发展中,我国农村经济面临新的瓶颈,必须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才能实现前三大目标。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

在中国小农户经营体制下,如何建立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给小农户,特别是种粮农民,提供周到的社会化服务,是一道现实的难题。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昨日在解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精神时表示,要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做到“两个加快”:一是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二是要加快农业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目前,中国农村的“空心化”倾向越来越严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农民脱离农业活动,主要是嫌务农收入太低。要想吸引高素质的农民从事农业活动,首先就需要让农业成为一个富有吸引力的产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不断理顺农产品价格,让农民种粮务农获得合理利润”。

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徐祥临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现在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我认为是偏瘫:它在调动农民方面具有积极性,但是其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功能却发挥不出来。因此,在建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方面要大胆创新。”

徐祥临表示,基于目前中国农业规模偏小的现实,农民要想依靠种植五亩地就获得和城里一年的劳动相同的报酬,恐怕也不合理,因此,必须一方面不断理顺农产品价格,另一方面扩大经营规模,使得劳动力得到比较充分的利用。这样才能让农民种粮务农获得合理利润。

徐祥临举例说:“世界上比较成功的如日、韩、中国台湾地区,建立综合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综合性服务。这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的运行体制。”

所谓“横到边”,就是在提供信用存款、技术指导再到产品销售进行服务,从产前到产中到产后,从这个产业到所有产业,甚至是从生产到生活,都是由这种综合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

不过,对于经营主体的建立,徐祥临认为,必须是唯一的。日本农业发展理论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即“发展中间商业,排除中间商人”。因为农业活动中,从产出到销售中间的利润很大,分散的小农很容易被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人盘剥。

而如果在农业活动中推行多主体、多渠道、多形式,那就等于没有主体为农民服务,农民就得不到很好的服务。

资本下乡:防止盘剥农民

要扩大经营规模,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入资本是不可或缺的一步。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农民对外来企业的不信任导致农民不敢以承包经营权入股,而倾向于领取一次性的低廉的补偿金。这种不信任既不利于农民增收,也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徐祥临认为,资本下乡对农民和企业都存在不利因素。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给农民提供的服务,不可能是周到全面的,并且会存在盘剥农民的现象。

为防范企业盘剥农民,政府也有相当的考虑。21日,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韩长赋指出,应该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但不提倡长时间、大面积直接租种农户承包地,要防止土地‘非粮化’、禁止‘非农化’。

对于这一观点,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表示,在产中、产后,工商企业资本的进入没有争议。现在争论的焦点是如何看待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长时间、大面积直接租种农户承包地。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志雄认为:“如果真的有企业长期以农业经营,特别是以粮食生产为主,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包括农产品的运输加工,以及农业活动其他环节,从事农业生产服务业,是应该鼓励的。”

“不过以利润最大化为前提的企业,是无法保证不从事非农活动。对这种情况,不鼓励,但也不要马上限制。”杜志雄补充道。

至于如何定义“长时间”、“大面积”,杜志雄认为,“长时间”指的是租种农户土地周期超过五年,甚至十年以上,“大面积”则是指租种土地不应该超过8000~10000亩。杜志雄指出,对这两条应该严格建立门槛,严格准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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