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速递
证监会两征求意见稿规范投资顾问和研究报告
时间: 2010-07-3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正日益深入。昨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这是继7月20日广电总局下发一纸禁令,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办证券节目不得与咨询机构商业化合作之后,监管部门再次规范证券咨询业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并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服务也进行了规范,被要求充分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以及使用该工具或设备带来的风险等;对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则提出了公平性、独立性和合规性等要求。
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须公平对待利益相关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传播虚假、不实、误导信息;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由证券研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对证券研究报告进行质量管理,由合规管理人员对证券研究报告涉及的合规管理事项进行合规审查等。
不过,对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行业状况、证券市场等发表分析、评论或者意见,不涉及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不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不适用上述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国都证券首席策略研究员张翔表示,上述暂行规定实施后也不会对研究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带来太大影响。因为在此前,实际上很多券商对研究员都已经有类似规定。
但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证券投资咨询领域目前还是存在一些现实问题的。而两个暂行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缺乏规范、解决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中暴露出的独立性不强、利益冲突等现实问题。同时也将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通过媒体发表评论意见行为,并解决规范利用软件工具等为载体提供投资建议行为等现实问题。
据该负责人介绍,证监会自2007年就已经开始进行市场调研,跟踪证券投资咨询业态发展,研究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在2009年初,形成了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定位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两种基本模式的思路。
但对于近期发生的研究员抄袭研究报告一事,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涉及到了民事侵犯版权的责任,并不是该规定所能规范的,需要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
该负责人在回答《第一财经日报》提问时还表示,该规范要求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使用者,不得向特定使用者提前提供研报内容或观点,但如果是机构定制的报告,则不涉及公平性原则。